在市场上只有少数大的厂商垄断经营情况下,这些大厂商往往势均力敌,相互的决策行为的影响十分明显。一个大厂商的决策必须考虑自己的决策会给对手造成什么影响,对手会做出什么反应,自己又如何对付,好像棋手每下一步棋都必须考虑对手可能做出什么反应。例如,一个大厂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出降价策略,其对手很快做出相应反应,这样使该厂商最初由于削价所得到的好处随之化为乌有。大厂商间持续的竞争,往往会两败俱伤,代价昂贵。所以,互相协调、勾结常常是这些大厂商之间减少竞争、保障利润和限制新厂商进入的主要手段。设想一下,如果两个囚犯能够互相沟通协调的话,他们将选择抵赖,实现最优结果。
所以,竞争的结果,会使厂商们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谈论共同发展的事宜。这样就形成了价格同盟。
三、价格同盟为何物
为避免价格竞争的两败俱伤和减少各自“独立决策”的不确定性,少数寡占市场的厂商采用价格同盟、价格领导制等相互协调、勾结的手段,来保障彼此利益不发生冲突。价格同盟是寡占市场的厂商通过相互协调、勾结以达到行动协调一致的行为。它不仅包括价格协定,还包括产量、瓜分销售地区及利润分配等事项达成正式的、必须严格遵守的明确协议。价格同盟在规定统一价格后,通常还必须规定销售限额和生产限额,以便通过限制市场来维持较高的价格,有时可能还要重新做出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建立和维持有效的价格同盟。
价格同盟有多种形式,有明确协议的、公开的价格同盟,有暗地里相互勾结的口头协议的价格同盟,在价格的制定上,有支配型价格领导行为,有价格晴雨表型的价格领导行为,有最低成本型的价格领导行为和协商定价等等。价格同盟虽然使企业避免竞争中的两败俱伤,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但其负面效应还是显而易见的。如厂商间可能形成密谋以抬高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长期的协调行为会遏制竞争、保护落后、阻碍技术进步和阻止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等。因此,价格同盟在保护企业利益同促进竞争、防止垄断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是否为违法的行为。
四、价格同盟会持久吗
人们十分关心价格同盟的权威和效力问题,并对价格同盟能否稳定持久表示关注。事实上,价格同盟对参加协议的厂商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协议规定的条文约束力是有限的,尤其是在怎样分配限额和利润上,各厂商常常存在重大矛盾,即便达成协议,也很难长期有效地维持下去。用纳什均衡理论说明价格同盟的困惑。
从“囚犯困境”到“价格同盟”二
乙厂商
| 合 作 | 不 合 作 |
合 作 | 1800,1800 | 1000,2000 |
不合作 | 2000,1000 | 1500,1500 |
价格同盟的困惑
在上表中,如果甲、乙厂商都遵守价格和产量的协议,双方都可能得到最大利润(1800,1800),但双方都想欺骗对方以获取更大利润(欺骗方可得2000,合作方可得1000)。不管对方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自己选择不合作(欺骗)都是最优战略。结果是价格同盟瓦解,大家只能得到较低利润(1500,1500)。价格同盟的成员可以通过秘密的价格回扣等形式破坏协议中规定的限额,特别是如果价格同盟是非法的,就更难以找到强制遵守协议的好办法。因此同盟各方当初的的协议仅仅是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一种权宜之计,只是一种暂时的妥协。一旦外界情况发生变化,各方都认为协议不完全符合自己的利益时,他们就会打破协议,按各自认为有利可图的方式生产,这就是价格同盟的不稳定性,因此,价格同盟往往经历一个时期后即宣告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