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一年便过,回首这一年,自己忙于应付各种取证考试,竟无多少时间静下心来读上几本书。今日写下这篇小文,是自己这段时间在一些问题上的思考,也算岁末的一点纪念吧!
在<从人权说起>中,我试图对法律权利谱系作一个基础性的描述,在文中大致解构了人权、公民权、国家权及私权利的关系。然而,这种分析只是一种静态描述,我们日常看到的却是一个动态的国家及市民社会,就像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所谓所有权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一样——日常的表象并不必然表征事物的内在联系。
从法律的视角而言,国家及社会的运行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国家机器公共产品的提供,另一个层面是市民社会的内部运动。这两个层面的内容由相关的公法、社会法及私法调整(当然这种划分理论上也有争议)。社会即在这两个层面的独立运动及互动中向前发展和积累财富。当然,财富的积累是在市民社会的运行中产生的,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其对价是公民权利的让渡,所以其从本质上是不创造财富的。
就一个社会的财富而言,又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方面是财富的创造;另一方面是财富的归属。先说财富的创造,一个社会的财富可以理解为一个社会可以提供的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产品的总和,但这样一种解释无异于一种循环解释,因为这个解释中包含了产品这样一个需要进一步加以解释的概念。但是这个解释又说明了一点儿,即财富只有在满足人的需要这层意义上才具有同质性。那么财富是如何产生的呢?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看一下财富的分类吧,民法上的财产权分为两大类,即绝对财产权和相对财产权,绝对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本身是个有争议的概念,比如著作人身权的问题,商标权的非智力成果性等问题)。就一个社会内部而言,社会财富应是绝对财产权的总和。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境,即在某一个时间点上分析社会财富总量,且在这一个时间点上假定所有的债权无效,这时的财产权利的总和即是社会总财富,因为债权只决定了未来的流转关系,并不导致财富总量的增减(这也说明了GDP计算分析的重复性)。有了上面的分析基础,我们对财富创造的观察可以限定在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范围。先看一下物权的创造吧,依笔者之见解,劳动和原物及自然力的不同组合产生了新物,比如开采、工厂加工、动植物生长等。在这里,一个很大的误解是劳动创造了财富,不可否认劳动是新物产生的一个要素,但也只限于一个组合要素而已不能任意夸大。事实上,在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之后,我们发现流水线上工人的规范劳动并不具有以前我们所认为的高尚属性。我们再看一下知识产权,其从无到有的过程确属人的智力劳动的产物。以上是关于财富创造的分析,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归属的问题,对于新物权的归属,大致上由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先取得准物权而取得物权,比如因采矿权而取得矿物;第二是由原物取得天然或者法定孳息;第三是约定归属,比如加工合同中的约定;第四种情况是因拥有生产资料而拥有生产的产品。综上分析,新物的归属大致上遵循着归原物所有者所有或在工厂生产的场合下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拥有的原则。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也一直遵循这一原则确定新物的归属。比如国有企业的产品归国家所有,工人实行按劳分配,这就说明我们从来没有违背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即占有产品的根本原则,至于按劳分配,恐怕也是按生活水平的需要分配吧,因为如果真按劳动进行分配了,国家就什么也剩不下了,所以只能说是按生活的简单需要分配同时考虑一下劳动量的多少拉开一定的差距。但是不要小看了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确定新产品归属这一原则,恐怕这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积聚的一个重要原动力吧。当然,如果某一天劳动成为稀缺资源后,可能就会真的按劳动确定产品归属了!再回头看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吧。从理论上说,智力成果是可以被无限复制的,这也就是说,它可以满足足够多人的需要从而不具有稀缺性,进一步沦为空气之类的东西而不具有交换价值,但是法律通过人为的控制稀缺性而设定了这一权利,其目的是鼓励创造,所以其归属的总原则只能是归智力活动者所有。
以上大致分析了一个社会的财富创造及其归属原则。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社会主体为什么会去选择参与创造财富A而不去参与创造财富B;为什么在交易中会选择A而不是B,这恐怕要在经济学中寻找答案了。经济学研究的是作为客体的有限资源和主体无限需求的紧张关系。这里也有两个层面的问题,即一方面,个体如何分配自己的可控制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如何配置其资源以达到一种社会最优。然而这两者是矛盾的,普遍的纳什均衡的存在也说明了个体最优往往无法达到整体最优,整个经济学的命题似乎可以归结到解决这一矛盾上来。当然,这一矛盾从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因为既然理性自由人的选择行为无法实现社会最优,当然也就有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机关(对某些资源的配置进行强制整合)存在的必要性了,当然这种必要性也不能任意夸大,否则又会走上国家图腾的老路。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与通过国家计划配置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已经由实践证明了其不可行性(因为人的认识缺乏至上性,国家不可能掌握所有社会个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