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类历史上赌博活动由来已久。各国政府对赌博都采取过禁止政策,但并未能真正禁绝。近年来,赌博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民众反映强烈。当前,我国政府选择正确的赌博治理之策,对于有效控制赌博活动的蔓延恶化,维护战略机遇期的社会治安稳定,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促进经济建设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赌博 博弈论激励理论 政府治理
人类历史上赌博活动由来已久,在生产力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由于社会控制能力较弱,赌博的副作用比较明显,社会影响面较大。各国政府在得与失的权衡中对赌博都采取过禁止政策,但只是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遏制作用,从未被根除。
近年来,赌博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特别是境外赌博业对我渗透加剧,网络赌博蔓延迅速,六合彩、私彩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到境外赌博和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剧增,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赌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一、我国政府治理赌博活动的政策选择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赌博对社会不利应当禁止。
萨缪尔森的《经济学》被认为是最好的经济学入门读本,半个多世纪以来已经发行到第17版。萨缪尔森《经济学》在讲了投机以后,有一节的标题就是“赌博和边际效用的递减”。萨缪尔森指出:“为什么赌博被认为是很坏的事情呢?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在道德、伦理和宗教方面,但是从经济学上看,反对赌博的理由也相当大。
首先,即使庄家不取抽头,不搞别的花样,赌博也只是毫无益处地把金钱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人手里。赌博并不创造新的价值,却要耗费时间和资源。所以,除了小金额赌博还有某些娱乐功能外,赌博危害并减少国民收入。
赌博的第二个坏处是,它趋于扩大收入的不平等和不稳定。不平等和不稳定为什么不好?众所周知,增加100元收入带来的效用小于减少100元收入而损失的效用。所以,即使在机会均等的“最公平的”赌博中,输家效用的损失比较大,赢家效用的增加比较小。可见,从整体上说,即使是“最公平的”赌博,对社会也没有好处。”
萨缪尔森所说的第二个原因涉及经济学的重要原理——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说的是:消费者在消费物品时,每一单位物品对消费者的效用是不同的,它们呈递减关系[i]。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一个饿着肚子的人来说,第一碗饭给他的效用最大,第二碗饭则没有那么大了,吃到一定程度后,再吃的话,饭给他的效用是负的,即不仅不能给他好处,反而是负担。如果两个每月收入都是1000元的人赌博,赌到一方输光为止。一个人变成穷光蛋,另一个人收入加倍。后者的收入增加,只可能会让他过得更舒服一点,可前者却陷入了无法生活的困境。这个结果既不利于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赌博活动一方面不会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于某个具体的城市或小国来说,开放赌博可能会吸引外来资金,增加该城市或国家的收入,促进其发展。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大国,想依靠国外赌资来发展国家经济是不现实的。更何况,关于美国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赌博业每交纳1美元税金,政府当局需花4美元的钱善后[ii]。另一方面,国内赌博合法化也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资金外流。因为绝大部分外流的涉赌资金均不是参赌者的正当收入,不可能被拿到国内严密监控下的赌场来赌博,况且有部分参赌资金本身就是为了外流,参赌只是其外流的一个方式而已。所以,开放赌博不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反而会带来不少祸患,国家在总体上应毫不动摇地坚持禁赌政策。
(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应适当放开部分赌博。
博弈论,亦称对策论,主要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可以划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其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互相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属于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iii]。我国在对赌博活动的放开与禁止的政策选择上,由于行为主体对博彩的需求与政府制度化供给上存在博弈,这个博弈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政府必须不断地做出政策选择。
赌博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巨大,历朝历代尽管一直坚持禁赌政策,但赌博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弊端,并没有被禁绝。人类历史上赌博的泛滥与政府的严禁本身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赌博如同卖淫嫖娼一样古老与普遍,虽然广泛地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但仍然经久不衰。事实上,只要政府采取的是一种严禁而不是疏导的政策,二者之间就不能达成一致,这种非合作博弈就难以实现纳什均衡,如果一个协议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能自动实施。
对于赌博活动,由于行为主体追求的主要是自身的利益,而忽略全社会的利益。假设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好赌的人的最优选择就是去设赌、参赌,都去卖马票,都去发私彩,谁不参与谁就觉得自己吃亏。假设政府不出面干涉,那么私人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各种骗局就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混乱,导致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严重恶化,甚至因大面积的尖锐社会问题危及政权,导致政府无力支撑下去,最终个体或群体利益也很难保证。因此,政府从全局出发,必须制订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以保持对某些个体和群体追求的制约和规范,这种规则如果是全面禁止,而参赌者也全面遵守,事实上就变成了纳什均衡,但就赌博活动来说这种纳什均衡不能成立[iv]。现实情况是赌徒冒险赌博,政府为了维护规制的尊严,必须进行打击,但由于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信息失灵,这就使得赌徒有空隙可钻,而且参赌者在博弈中逃避政府打击的水平不断提高,而政府禁赌行为受信息不灵、财力有限、人力不足等因素限制,打击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越是打击不力,外部因素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增大,赌徒就会越猖獗,赌博之风就会越蔓延,社会监管成本就越高。赌和禁的博弈一直处于恒久的持续之中,得不到制度化保证,赌徒就不断寻求突破制度化的方式参与,从而造成赌博活动的地下行为,或称之为地下经济活动[v]。虽然地下行为比没有一点管制的泛滥相对要好一些,但地下活动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各种黑幕重重、险象环生。而且地下活动者总是千方百计逃脱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久而久之成为一大顽症。旧中国许多赌博活动完全被黑社会和豪强权势操纵控制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面对久禁不止的赌博,面对规制的难以执行,政府则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有时感到束手无策。长时间的博弈使人们越来越理性地认识到由于赌博的特殊性,任何社会要想绝对禁止赌博是不可能的,禁赌必须寻找更好的治理之策。
为了改变全面禁赌却无法禁绝的尴尬局面,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决策者想到了与其让赌博在地下泛滥,还不如变地下为地上,由政府进行控制,两害相衡取其轻。这种思路就是从非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也就是由过去的严禁赌博改为有条件开禁赌博,使得政府、赌博经营机构、参赌者达成一种契约。这一政策的合理性表现在:第一,便于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驾驭。第二,给政府和社会增加了一条新的生财之路。第三,有助于刺激消费和增加就业。但是,这种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化,只能是整个赌博活动的一部分,还不是全部。这是因为赌博活动确有负面效应,人们对此不愿容忍。这就使政府选择时,更多的是采取渐进式,而不是一下子全部放开,即使少数国家和地区全面放开赌博活动,也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渐进逐次的,这种合作博弈也称为部分合作博弈[vi]。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开放彩票业、有选择地规范赛马试点是切合实际的政策选择。
(三)从激励理论角度看,应严厉打击非法赌博活动。
在社会中,当一个人选择某种行为时,不仅涉及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而且可能给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施加成本或带来收益。如果这种情况出现,我们说该行为具有外部性。经济学家把行为主体个人直接承担的成本称为私人成本,个人直接享受的收益称为私人收益,相应地,把私人成本与施加于他人的外部成本之和称为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给他人带来的外部收益之和称为社会收益。理性人的决策是基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做出的,个人最优决策在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私人收益点达到,而帕累托效率意味着社会最优在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点达到。因此,除非一种行为没有外部性(即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等于私人收益),否则,理性人的个人最优决策一般不等于社会最优决策[vii]。而政府决策追求的是社会最优决策。
个人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激励的需要。简单地说,激励的目的就是把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规则的强制,迫使产生外部性的个体将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得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从而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这就是激励理论所讲的激励相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激励机制理解为责任规则,也就是如何使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法律和政策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规则。比如说,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法律,都有大量的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从表面上看,连带责任是“代他人受过”,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其目的是使得行为主体更好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自己的责任[viii]。当然,最优的连带责任必须根据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比较来制定。
行为的外部性有直接外部性和间接外部性之分。有些行为的直接外部性很小,但间接的外部性很大,如果社会不希望这些间接外部性发生,就必须由法律来禁止这些行为,并规定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说赌博、卖淫嫖娼、贩毒等行为本来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没有直接的受害人,但可能有很大的间接外部性:它们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偷盗行为的增加,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秩序。所以,这类行为法律必须严加禁止。
从禁赌立法来看,由于赌博活动间接的外部性较大,我们在制定禁赌处罚规定时,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处罚的面,除了合法的彩票业和正当的娱乐活动外,对所有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应对赌博活动规定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参赌者感到参赌得不偿失,自觉选择不赌。我国当前禁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都有待于根据这一原则作出适当修改和补充。
二、我国对赌博活动的治理对策
赌博不仅有悖社会公德,而且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从相当早的年代起,就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谴责。法家视赌博为罪恶之源,试图凭借国家强力,以法禁赌。儒家视赌博为“恶道”、“不孝”之举,主张以道德讨伐之,订严法禁止之[ix]。因此,一部人类发展史,同样记载了人类在赌博问题上善与恶、法与罪之间的激烈争拗过程。
结合我国赌博活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堵疏结合,坚决禁绝赌场,同时大力发展彩票业。
1、合理区分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合理区分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是我国禁赌的一贯政策,但在实践中这一政策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时指出,赌博对社会治安和群众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应该是那些以经营赌场、聚赌敛财为生,或借赌博欺骗榨取人民钱财的赌头、赌棍;对其他屡教不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生产的现行赌博犯罪分子,也应该酌情予以适当制裁;对某些群众偶尔的一般赌博行为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民法院对节假日或雨天偶尔赌博的农民当作“赌头”判处,甚至把农民每年在春节前后的一些赌博行为,逐年累计,以“惯赌”论罪,这都是错误的。
2005年1月,我国开展的全国禁赌专项行动再次重申了“正确区分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的政策,针对这一政策,互联网各大网站相关评论数量居高不下,大部分网民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决策层领导的开明和务实,使执法活动更具人性化。这样做既可以避免有限的警力东奔西突,陷入清理“怡情小赌”的琐碎之中,又能突出网络赌博、六合彩非法彩票赌博、边境赌博和党员领导干部参赌等打击重点,确保禁赌工作取得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就执法中如何正确区分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进行研究,并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各级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政策,突出工作重点,争取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对禁赌工作的支持。
2、彩票经营创新。中国彩票尽管发展了17年,但仍处于初级阶段。2003年,全世界彩票销售收入是1540亿美元,中国(内地)是48.5亿美元,占的比重很小。我国人均购买彩票是31元人民币,在世界处于较低水平,而居世界首位的新加坡,人均是550美元[x]。2004年,中国彩票销售还经历了首次下滑,而且下滑幅度比较大,其原因可能有公信力的问题,但肯定也有营销策略的问题。我国彩票经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第一,提高返奖比例。我国彩票的返奖比例从最初的35%,发展到现在的50%左右,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鉴于我国赌博活动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提高返奖比例,吸引部分可能用于赌博的资金。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彩票返奖比例都高于50%,澳大利亚新州彩票的返奖比例达到62%。第二,调整彩票收益的上下分配关系。我国销售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所得的社会福利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且原则上大部分留给基层。从目前彩票销售的情况看,留给基层的比例还偏少,不少地方销售彩票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在一些贫困地区,国家可以考虑将彩票收益全部留给基层按规定使用。第三,减少对彩票业的税收。世界各国税法不同,对彩票的管理体制不同,因而对彩票纳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对彩票净收益不纳税,少数国家对彩票净收益采取低税率,只有美国部分州和南斯拉夫收取彩票个人奖金所得税。而我国对彩票业的税收却名目繁多,对福利彩票有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体育彩票还包括增值税。建议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减少甚至取消彩票业税收。另外,还可借鉴企业经营的理念,在法律和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丰富彩票的经营思路,促进我国彩票业的发展。
3、进一步规范赛马试点。1987年2月,西安首次搞了有奖赛马。随后,广州、北京也相继出现了赛马活动。海南、天津、武汉、福建、四川等省市也都有建赛马场的计划[xi]。关于赛马问题,我国只允许开展体育性、竞技性的赛马,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搞有博彩性质的赛马。从发展的眼光看,博彩性赛马与彩票有很多相似之处,应当考虑作为彩票业的补充进行规范试点。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要规范赛马试点,还有不少工作要做。一是要进行立法支持和立法规范,承认现代赛马的合法性,并规范赛马行为。二是要明确赛马场地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条件的赛马场不能批准开业。三是赛马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应由中央政府控制,不能由地方政府或企业所有。四是赛马试点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市场条件、组织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并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公益事业。五是赛马试点要吸收国际通行的有效的管理经验、管理规范,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少走弯路。
4、加快彩票立法。世界彩票业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彩票业能否稳步发展,关键在于制订一部适合本国国情的彩票法。我国彩票市场仍处于规则不健全的状态。一般国家都是先有规则再有游戏,而中国则相反,先有游戏再订规则。彩票法起草到现在四年多了,还没有出台。2002年湖北武汉“4·20”体彩案,有人在摇奖球里面放螺丝帽,最后居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显出法律缺位的尴尬[xii]。
我国彩票的国家立法,主要是要确定彩票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其核心是变现在的部门彩票(福利、体育)为国家彩票,变现在的部门领导为国务院直接领导,变现在的市场竞争为国家专卖。
关于彩票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国际彩票业的发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同意张湛彬博士的有关观点[xiii]:第一,应规定彩票是国家授权进行的通过向社会筹集公益福利资金,资助社会公益福利的非盈利事业。第二,应规定彩票为国家专卖品,国家打击非法出售彩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应规定彩票由国家授权的机构统一经营,市场实行垄断。第四,应规定彩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五,应规定彩票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办法。第六,应规定彩票的税收政策。第七,应规定必要的保护条款,减少彩票带来的消极影响。第八,应规定或鼓励对各种类型的彩票都可以进行试验,对于彩票的具体玩法,应当靠市场来解决。通过彩票立法,理顺各方面关系,规范彩票行为,有助于推动我国彩票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非法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
1、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赌博的处罚力度。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因此,虽有赌博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构成赌博罪。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其他普通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法: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博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才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xiv]。
由于我国《刑法》对赌博罪规定的范围过窄,很多十分严重的赌博行为却不能以“赌博罪”来惩处。2005年初,公安部某局一名普通财务干部因挪用公款206万元参与赌球,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赌博行为,危害也很严重,因其不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条件,构不成赌博罪,法院最后只能以“挪用公款罪”对其挪用公款行为判处刑罚。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凸显《刑法》在对赌博罪的规定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提高对赌博犯罪活动法定刑的基础上,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纳入到赌博罪的调整范围中:一是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赌和利用公款参赌的问题;二是境外赌博公司在国内设点揽客问题;三是充当境外赌场代理人、皮条客,帮助境外赌场招揽赌客问题;四是利用个人资金大赌豪赌的问题;五是利用网络进行赌博问题。
2、严格执法,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甚至为赌博提供“保护伞”。我国的禁赌立法虽还有待完善,但毕竟已有法可依。某些地方出现赌博蔓延泛滥之势,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甚至以罚款代替刑罚。有的执法机关出于经济上创收和工作上省事省力等目的,对赌博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应予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一律以罚款了事。有的公安机关甚至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这种做法实际上放纵了赌博违法犯罪分子,造成了罚了就放,放了又犯,犯了又罚的恶性循环,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执法效率,而且容易滋生各种腐败。第二,在禁赌工作中随意降低执法标准和力度,办人情案、糊涂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地方的少数执法人员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甚至为赌场把风、护场,收取保护费,致使赌博活动猖獗。第三,以内部行政处分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的情况较多。不少行政机关将赌博作为一种违纪行为,内部作纪律处分后便不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放纵了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要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杜绝上述行为。同时,应严格落实并完善执法干部的禁赌查赌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主要领导要与有关部门签订《禁赌责任状》,把禁赌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另外,加大社会舆论和新闻监督的力度,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及时揭露和追踪那些在查禁赌博方面渎职、失职的领导和单位。
3、下大力气整治官员赌博。目前,中国一些地方的公职人员赌博歪风很盛,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官员赌博已经成了腐败的温床:一些干部和私企老板,为个人提拔重用和得到“领导关心”而采用赌博方式行贿;一些基层官员不仅参与社会上的赌博,自己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官员境外豪赌还直接导致国内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向境外,形成巨大的黑洞。官赌现象已引起我国的高度关注。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指出,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他强调,这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治赌必先治官。他说:“腐败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屡打不绝,主要是因为很多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以致成为权钱交易、产生腐败的源泉。”这位专家指出,只有加快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才可能真正遏制官员赌博等腐败现象[xv]。
官员参赌固然有所谓的“思想颓废、意志消沉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等因素,但根本原因则依旧指向了如何避免绝对的权力,抑或如何监督和约束权力问题?国外整治官赌有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审计、司法、财政联手监视赌场;二是将公务员列入禁赌名单;三是赌场人员可以举报豪赌客;四是公务员定期申报个人收入状况[xvi]。这些措施可能在我国都不太管用。当前,我国要禁绝官员赌博,不仅要依靠党的纪律和命令,还要依靠法治;不仅要加强官员个人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建设,更要探索切实可行、运转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赌博问题由来已久,根深蒂固,要彻底根除这一问题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为进一步遏制赌博活动的发展蔓延,推动禁赌斗争深入开展,除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对涉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外,宣传、银行、旅游、外事等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国家安全部门要及时收集境外机构、组织及人员非法诱使我国公民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在境外参与赌博,危害我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相关活动的情报信息并获取有关证据,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电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境内网站清理整顿,落实网站审批、备案制度,对发现境内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开设赌博网站或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专门为境外赌场提供电信服务的,要坚决撤除有关设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证赌博线索,关闭、封堵赌博网站。对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声讯、视频、短信服务的运营商要严肃查处。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和切断赌博资金支付和流通渠道。对明知赌场、赌博网站利用银行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支付活动而仍然提供服务、提供条件或放任不管的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边境旅游秩序,对诱导和组织游客到境外赌场参观、参赌,或利用边境游渠道专门组织境外赌博活动的旅行社,一律取消其经营资格。外事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或渠道向有关国家表明我对其在边境地区靠近我方一侧开设赌场,招揽我国公民出境参赌的关切。必要时可采取外交交涉,促其重视我关切。
禁赌工作目前也还存在着地方保护的问题,因为开设赌场等确实会在短期内对一地的经济发展、就业产生“正面”的影响,所以除了各部门齐抓共管外,可以借鉴广东和海南等地的经验,要求各市县将禁赌专项治理当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没有有效遏制赌博的市县和没有根治赌患的乡镇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将禁赌工作作为衡量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清除赌博活动滋生的土壤,确保禁赌工作取得实效。
[i]白波:《博弈游戏》,哈尔滨出版社,2004年,第182-183页。
[ii]梅中泉:《金钱游戏——美国人如何玩赌博》,文汇出版社,2002年,第364页。
[iii]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页。
[iv]张湛彬:《博彩业与政府选择》,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第31页。
[v][美]艾德加·法伊格:《地下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导论第1页。
[vi]张湛彬:《博彩业与政府选择》,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第47页。
[vii]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70页。
[viii]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72-73页。
[ix]张富强:《中外依法禁赌的实践与探索》,群众出版社,2002年,第277页。
[x]刘鉴强、南香红、苏永通:《赌资过境畅通无阻中国图谋破边境赌博之困》,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23日。
[xi]张湛彬:《博彩业与政府选择》,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第274页。
[xii]刘鉴强、南香红、苏永通:《赌资过境畅通无阻中国图谋破边境赌博之困》,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23日。
[xiii]张湛彬:《博彩业与政府选择》,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第208-210页。
[xiv]章官翔、许华颖:《揭开豪赌集团面纱——杭州剿灭四大股赌博集团》,载《法制日报》,2005年1月18日。
[xv]方列、张乐:《整肃官员赌博现象:我国反腐败的新战场》,来源:新华网,2005年1月7日。
[xvi]钟翔、姚立、青木:《国外怎么整治“官赌”》,载《环球时报》,200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