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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影响人大职能
[ 作者:boyilun.net  加入时间:2008-12-13 00:00:00  来自:boyilu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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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已日趋频繁,而流动人口参加选举却成了两头都不管的问题,流动人口无形中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缺乏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监督机制。选举中出现各种舞弊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而实践中在这方面显然存在欠缺:选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是被强行拉票,或是选举结果得不到兑现,甚至出现选民被打的恶性案件,严重损害选民的参与积极性,等等。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选民、候选代表、选举组织三者的力量对比中,前两者均处于劣势,后者则具有前两者无法企及的优势,这不仅不符合达到多赢共利的帕累托状态的条件要求,也不符合连续性博弈中“纳什均衡”的条件要求的。法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它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是由众多人共同参与的博弈过程。这个协议对各方利益的配置是否平衡,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博弈是否充分,参与博弈各方是否平等竞争、公平博弈。博弈是充分的,所达成的协议已经最大限度地、平衡地反映了各方的利益要求,各方就会有执行协议的积极性。否则,自身利益还未获得最大化的一方就没有执行协议的积极性,协议就可能被搁置或者被破坏。一个有效的、理想的法规应当是一个纳什均衡。
  显而易见,这种各方力量不均衡的政治博弈虽然使选举变得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难以规避处于不利地位的博弈方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采取其他的行动策略,甚至是带有极端色彩的对抗性的策略。所以在某些地方出现大量的弃选和废票,甚至甚至是带有极端色彩的对抗性的策略。所以在某些地方出现大量的弃选和废票,甚至发生用脚“选举”以子弹(拳头)代替选票的过激做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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