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以此文献给我的恩师、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家葛贤慧教授)
试以博弈论的有关原理分析明清晋商义利观之选择
李 韬
中国明清时期“十大商帮”声名之显赫今犹在耳,而其中晋商更是列为“十大商帮”之首。晋商不仅北上朔漠,活跃于中俄边贸市场,而且开辟了茶叶之路、皮毛之路、骆驼之路、羊马之路等多条贸易路线,甚至在洋商涌入中国的商战大潮中从金融汇兑上达到了光辉的顶峰,使山西这个内陆省份成为“海内最富”。晋商的成功得益于天时,得益于地利,更得益于人和——一种以伦理价值观的共识凝聚起来的力量。而其中,“见利思义”的义利观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我们试以博弈论的有关原理来进行分析。
见利思义是一种文化,一种商业文化,而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文化是一种人群行为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晋商对于这种共同信念的选择就是“先义后利”、“义为利之本,利为义之和”。但是这种选择不是天然的,而是一种符合经过“纳什筛选规范”筛选的结果。纳什均衡是博弈论的重要概念之一,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将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而纳什筛选规范则是协调人们在众多的纳什均衡中选择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的规范,但同时,策略与行动的选择又要符合参与人的自身利益。简而言之,这种规范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从多个纳什均衡中筛选出一个。
那么,在“义”和“利”的博弈当中,均衡1(义先利后)和均衡2(义后利先)最可能出现,因为如果所有参与人都选择留义忘利,则将失去经济之意义,违反所有参与人所追求的切身利益;如果所有参与人都选择取利忘义,则显然为一种现实中之不可能。
晋商为什么选择均衡1而不是均衡2,尽管从人性的角度,均衡2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参与人怎么行为,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规范,这其中主要是当时的晋商所尊崇的儒家文化在起作用。如何对待义与利的矛盾,儒家的态度是:“见利思义”(《论语•子张•宪问》);“义,利之本也;利,义之和也”(《左传》)。晋商把这种理论通俗化成自身的信条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仁中取利真君子,义内求财大丈夫”,儒家的伦理思想对他们起到了良好的影响。(尽管儒家对商业及商人一直颇有轻视,但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之内。)
还有一点必须提到,就是晋商对于关公的崇敬。晋商供奉的商业守护神不是财神赵公明,却是武圣关羽。因为晋商与关羽有地缘上的亲近(传说关羽是山西人),而关羽在明清时期的神化地位也达到了整个封建社会的颠峰。晋商所信仰的这一楷模,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终生都在身体力行一个“义”字,这种“百善义为先”的人物显然在上升成为“神”之后,也上升成为了晋商的精神领袖。
我们进一步分析,均衡筛选规范并不改变个体的偏好,只是协调个体的选择,从而来使某种特定的纳什均衡出现。那么晋商怎么来保证不改变个别商人“见利忘义”的本性,而使他们心甘情愿的从众呢?也就是说,如何使他们认识到选择“义先”,自己并不吃亏,即给定“义先”的选择后,自身的选择“利后”一定是综合考虑后之最优呢?晋商的行会组织起了主导的作用。晋商的行会组织已由唐宋时期较为松散的组织结构发展到了明清时期比较稳定而凝聚性、权威性较强的会馆组织。这种会馆组织发挥了约束同乡、同行商人某些不道义行为,维护商人共同的、长远的利益的作用。我们从当时遍布全国各大城市的晋商会馆中选取了河南赊旗县(古称赊旗店)的赊旗镇的山陕会馆来作为例子。赊旗镇山陕会馆现存有“公议杂货行规碑记”,共有17条。在其前言中说,本镇杂货行由来已久,由于人心不古,规矩见没,有人妄获厚利而弄巧成拙,有人为一己私利而害公,结果反而导致赔累莫支,甚至倒闭关门。鉴于这些教训,所以集本行商人,公共议定规程,使利人利己,以维护商贾的共同利益。具体规定有如新近货品在本月内不得跌价;不得假冒姓名留客;杂货破烂水湿后要按时价公除;平色砝码按九七八六为则;顾客留在店中吃饭俱要收取饭钱等等。如果违犯各条规定,都要罚银50两。这些规矩在当时很好的约束限制了同行商人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上,晋商的会馆通过商人公议的形式确定了各种行规,切实起到了商人自我约束,同行共同监督的重要作用。
从以上经过博弈论有关原理分析的晋商义利观,也真实的反映出“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与人们的具体实际利益、长远利益相结合,才具有其完整意义。仁义之道,植根于“利”的物质基础,而不应被理解为空泛的理念。
参考文献:
1、张维迎《经济学家看法律、文化与历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葛贤慧《商路漫漫五百年》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3、李韬 《从山西票号看晋商理财之道》,《中国档案报》,19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