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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学研究及其方法体系
[ 作者:boyilun.net  加入时间:2008-12-13 00:00:00  来自:boyilu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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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1]

——法学研究及其方法体系(框架稿)

跟自然科学追求精确性甚至唯一性的研究结论所不同的是,就社会科学的研究而言,将同一研究对象置身于不同的研究背景(语境),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或进路,可能得出虽然不尽一致,但是都是正确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这些不同的结论而言,在对其进行独立的评判时,往往都是正确的;但是一旦跟其他结论相比较,却难免因为失却全面性因而显得“狭隘”。[2]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同一对象,尽可能多地从不同角度使用不同研究方法进行观察和分析,并对相关结论予以整合,方能得出较为综合或中正性的暂时性的终期(长远来看仍然是中期)性结论。这基本上也是一个从简单(确定的研究对象)到复杂(对维度的研究角度或方法),再回到简单(综合但是确定性的结论)的过程。

1.总体思路

从现状切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结合实践及现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政策,以实证研究为主,由基本理论到制度建构或重构,再选取若干实例对相关理论和制度进行个别的取样分析,是为一般性项目研究的总体思路所在。

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研究方法:

2.研究方法

2.1 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3]总体而言,对法律世界的探索和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或曰法律的本体论与价值论。就本体论而言,其所侧重的是法律事实或法律现象的客观认知,而价值论则侧重于有关法律实施的效能及评价。由此,显而易见的是,以实证分析之方法,对研究对象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现状进行客观考察,较之对其进一步评判具有先在性意义。

2.2 价值分析或规范分析方法

自古希腊先贤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及知识”,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学园从公平和正义出发探讨法律问题,及至斯多葛学派倡导自然法观念开始,带有批判性和评价功能的价值分析方法,就在法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成为一种最基本的研究方法。[4]具体而言,价值研究方法充分考虑到法律主体的愿望和要求,是一定价值观在法律认识过程中的体现。就本文研究对象的世界法则及我国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政策进行价值分析或规范分析,以批判并扬弃之态度,吸收和借鉴对我国相关制度和理念有益的经验和法则,其最终目的可能是为了得出有关的法律或政策建议,这也是本研究的主要意义所在。

2.3 经济分析方法

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成本与收益分析、需求与供给分析及博弈分析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到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之中,[5]并因此产生了影响渐巨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流派或学科。

成本与收益分析最早源于财务会计分析,目前被广泛运用于政府公共政策分析,[6]其主旨在于通过权衡不同公共政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来对各种方案进行评价,为政府公共政策提供客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选择标准,以不同的成本和收益之比较作为公共政策的取舍依据。[7]就对当前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及其操作模式或政策,以成本和收益方法对其进行具体分析,结合不同地域的客观情况,将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操作模式选择提供有力的依据。

经济学上用需求(demand)的概念来说明购买者在给定价格下选择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而用供给(supply)来说明在给定价格下各商品或服务者愿意提供的总数量。[8]对本问所涉制度和理念进行需求与供给分析,可以在相关制度实施以前,就实施地的法制需求作出较为合理的安排。

而博弈方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要依托于博弈论所提供的思想和方法。一般认为,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主体行为发生直接互动时的决策以及如何实现决策均衡的理论,其关注的是主体在发生交互作用时的个体选择问题。[9]就本文所涉制度而言,在不同主体之间,可以博弈分析方法考量其互动关系,寻求相关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2.4 社会学研究方法

把法律现象置身于社会学视野,尤其是在相关制度和理念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中,以实验法、调查研究、定性的实地研究、非介入性研究、评估研究、定性资料分析、定量资料分析等社会学特有的研究方法,[10]可以获得更多的新发现。

另一方面,对法律现象的总体性特征及其相关社会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质进行功能主义的研究,[11]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系统,考察其中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方面的分析,[12]对从宏观社会学角度理解和改进相关制度的操作及实效,亦具有积极意义。

2.5 其他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

进行多维度的研究,必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除采用上述方法外,本项目还将其他研究方法比如比较研究方法及历史研究方法等。对相关制度和理念的国内外经验进行沿革的、叙述的及评价的比较,[13]有利于我们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和吸收。而对其起源与发展进行历史研究,以求通过关注有关法律制度的过去而揭示当今法律的原则,进而根据这些历史上积累起来的爱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推演,[14]这对总结和传承相关制度和理念的历史经验,显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摘自学位论文之总体思路与研究方法[15]。酒城醉汉,2008-08-26于乐而居)



[1]基本上可以认为,所有有关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可以用“从事实到规范”(或现象与理论)来概括。比如法律事实对应与法律规范;经济现象对应于经济规律;伦理时间对应于道德规则诸。可参阅[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其他注释见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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