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力拜物教略论》一文中,我们将以前苏联为首的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大致定性为权力拜物教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类型,它的社会政治属性具体是什么?它和历史上其他社会类型的本质区分在哪里?下面简略地说明一下
权力拜物教类型的国家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国家形态,尽管它与专制独裁的社会形态有相同的基本成分——都是专制政体或独裁政体,但两者又有着极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它们的社会基本结构不同:对后者来说,其专制独裁主要表现在政治层面上独揽一切权力或最高权力,但在经济领域内人们一般享有自由交易的权利、拥有从事经济生活的一定自由,社会结构表现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形态。很明显,这与财产私有制直接相关的,在前社会主义的人类历史上的任何社会制度内部,对私有财产的肆意盘剥和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大肆干涉,其结果只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它不符合私有制尤其是古代私有制的自身规定,因为在古代社会,个人的基本生存是由个人、家庭或家族负责维系的,而不是由政府负责维系的,照顾人们如何“过活”不是一个政府或君王的根本职责甚至不是其基本的职责——只是在遇到大规模的天灾时的政府赈灾往往是一个迫不得已的例外,政府或君王是乐得人们自己“过活”照顾自己的,因而如何“过活”的自由天然存在于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在适当的赋税之外,任何一个政府或君王只要肆意破坏或剥夺这种经济生活的自由,无疑是愚蠢到想要自取灭亡,这也是和私有制的含义——财产私有等于自己照顾自己过活——自相矛盾的:不让他们有活计的出路,你准备养活他们?在古代封建社会,农民起义主要是由“苛政”造成而鲜由“专制”和“暴政”造成,即由政府、君王在社会的特定时期尤其是危机时期不得不强加给百姓的过重的“苛捐杂税”所造成,必须分清的是,苛政是在经济领域发生的,因而和百姓密切相关;而专制或暴政则是属于政治领域,和社会精英们——知识分子、官吏直接相关,他们只要一天不退出政治领域,便有窥视君权、颠覆政府的潜在可能,自然成为专制和暴政的对象和牺牲品,也就是说专制和暴政之矛主要是针对社会精英们的。君王即要依靠精英们管理社会,又要防治他们,这是古代社会非公民政治无法解决的悖论;而作为一个百姓生活在一个没有或少有苛捐杂税的明君的光环下,又有什么必要去冒杀头危险去造反呢?政府和君王亦没有必要去对百姓实施暴政——即便是为后人所垢的秦始皇暴政主要是针对士人、儒生和旧官吏以维系新政权的,对百姓而言除去要遵守全社会人人都要遵守的数目较少的苛法外,暴政对其几乎不起能感受到的太大作用——除非他们也加入了窥视君权颠覆政府的行列,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这都是出于百姓和君王的理性的最佳选择。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官吏只要从官场退出,并承诺作为百姓的不反皇帝的基本政治态度,遵守基本的也是比较简单的社会法律条文,他在养活自己的过活中显然拥有政府和君王也不愿干涉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自由。无论在中国或西欧长期的封建社会,政府、君王与百姓的联系环节大致是:除对百姓征收一定的赋税、制定一定的法规保护政治秩序和维护私人经济生活秩序外,一切由百姓自行生存发展,人们享有很大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和社会保障不相关联,而这是古代的自由和现代自由的不同之处。可见,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分离是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这就意味着古代社会本质上是市民社会——即在经济领域和相联结的社会领域拥有自己过活的自由,拥有相应的私人生活的空间,而在政治领域则没有自由,不拥有公共生活的空间——不过,这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个例外,他们拥有不完整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双重自由空间。
在这里必须澄清的是“市民社会”的概念,这是为马克思所搞混的一个基本的经济学、政治学概念,马克思基本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观点持批判的态度,但同意将市民社会专指文艺复兴时期以来封建社会的末期西方资本主义萌芽阶段所确立的自由交换的商品经济的社会形态。黑格尔认为,在此阶段人们互不关联“原子式”地生活着,是通过国家法律才相互联结起来形成民族、国家、社会的有机整体,其出发点是启蒙主义的社会契约论,落脚点是国家论;而马克思一直否认社会契约论的人的原子论起源的概念,将生产的私人性(即市民社会的原型)纳入到了生产的社会性概念中,最后取消了市民社的概念。其根本错误在于这即不完全符合历史的事实,而且特别严重的是直接导致了在政治学层面彻底否认了个人生存的私人空间及其自由。同时黑格尔的错误则在于,不清楚市民社会自古有之,它不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前提,而是一定发展了的商品经济的本质规定——即人们在自由生产交换条件下的凭私有财产自己过活的社会经济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讲,除去原始时期的公社制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市民社会,只是其私人经济生活的自由有程度大小之分、完善不完善之分,从整体上这大致呈现为不断进步的过程。
然而,把奴隶制视为市民社会,这对马克思来说是超出想象的,在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历史观的狭隘视域中,奴隶与奴隶主两大阶级的斗争才是奴隶制社会的中轴和基本构成乃至全部。其片面不实在于,从奴隶制的起源来看,早期古代社会的游戏法则是由部落民族间争夺资源、土地、财富的竞争决定的,勇敢尚武是其当时的崇高价值,古代奴隶主要成分是本部落外的战俘,部落内部人们的权利义务大致是同等的,即便在酋长制条件下这种基本状况也无大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原始公社制的遗风,只是财产私有的产生发展使得部落或部落联盟对个人和家庭的过活卸掉了很大责任,而与此同时则是人们从依附氏族部落的完全无自由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相应的自己过活的经济自由——这种从原始公社的公有制挣脱出来的制度变迁依然是在原始社会状态制约下的部落成员间的长期利益博弈所造成的,有其必然性和永恒性,马克思的根本错误在于,只是将这种必然性片面地看作完全由社会生产力的低下亦即社会财富的稀少这种外在的必然性所决定,而看不到更是出于人性的内在必然性之使然——当然由于安全和生存的需要人们依然必须采取集体生存的方式,因而人们对部落氏族的军事义务是基本的,这也同时决定了每个家庭中的个人都是战俘奴隶主,因战俘除了一部分由族部落共同支配外则是分配给每个家庭做家奴使用,并最终成为家庭中抚养的一分子甚至是家庭的一员。由于奴隶依附于家庭不是人格独立者,因而奴隶制社会的经济构成依然是以每个家庭自己过活的市民社会,也正由于此氏族部落不负担维持人们过活的责任,因而即便是氏族部落的成员——即奴隶主——也存在着在成为外族的奴隶的可能外亦成为本氏族部落成员的债务奴隶的可能,这是由于在财产私有并缺乏社会保障情况下所连带的情形,甚至遗传到现代。故著名的甲古文大家胡宣厚曾讽刺地说:如若奴隶制在中国曾经存在,那么民国时期的家庭中的婢女现象也是奴隶制,这不无道理,实际上现代奴隶制——尽管规模上要小——如美国建国前后的奴隶买卖、希特勒的集中营、斯大林主义时期的劳改营——比之古代社会自然形成的“纯粹”的奴隶制更凶残歹毒。从奴隶制的消亡来看,美国近代奴隶制的消亡的原因,一是家庭蓄奴影响了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同时是出于始终无法解决的作为家奴赡养的费用高昂这一奴隶制难题的困绕。这同样一直困绕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其出路恰恰是其中后期较普遍出现的奴隶雇农化现象:奴隶主将土地租赁给奴隶以收取地租的形式,来减轻由于需要一辈子赡养奴隶——包括其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的较高代价及其麻烦(其中小部分包括由于过于严厉会导致奴隶逃亡的损失),其不可避免的结果便是大量自由民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以半依附人身关系的庄园经济的封建制取代不经济的完全依附关系的奴隶制经济。显然只有正确的认识而不是谬解奴隶制的起源与消亡的过程而不任意夸大奴隶的历史作用,才能很明晰地了解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都首先是一个个人或家庭必须自谋其食、因而必然拥有这种自谋其食的经济生活的自由以及所连带的一定的社会生活自由的市民社会,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而不论这种自由是否时大时小、是否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它必须存在而不能不存在。
不过,古代社会作为市民社会与近现代西方成熟的资本主义作为市民社会又有着较大差别,即前者的经济生活的自由比之后者缺乏较牢固的保障系数,它有时会受君权和贵族特权的侵犯和干扰,尽管从整体上它不可能被消除,同时政府社会基本上对个人及家庭不提供社会福利保障;而后者的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仅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而且人们的基本生存有着社会福利的保障;最突出的是,人们享有最大限度的政治自由及权利,整个政府基本上是由全体公民作为社会的股东、董事会支配下的代理人机构,人们拥有获得政府的完善服务和从社会发展中获得“红利”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种政治权利及自由恰构成了经济自由及权利的坚不可摧的基础,也就是说现代市民社会同时又是公民社会,是受公民权益保障的市民社会,属于市民社会的高级形态,其私有制可以称之为现代私有制以与基本上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的古代私有制相区分。由此反观前苏东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在管理社会过程中的普遍无权表明该社会决不可能是公民社会,同时人们又不具备不受干预控制而自己过活照料自己的经济自由,因而又不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这两种自由及权利在该社会形态中决无立锥之地,其政体已不是简单的专制政体所能描述,而是专制政体的极端变形——人类历史上最骇人听闻的“极权政体”。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所谓专制政体主要是指君主专制,它“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不过孟氏所述乃是绝对专制主义,它在人类历史中并不多见,一般来说西欧封建时期的君主往往要受到法律、贵族和教廷的制约不能为所欲为,在古代中国皇帝也是要受到习惯法、社会道德规范及官宦集团和敢于死谏的儒生们的制约亦难能真正为所欲为,而这种真正的为所欲为只能在缺乏法律和道德双重制约的条件下发生,自然这在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乏常见,它要比封建社会专制条件下的相对的君王为所欲为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同时缺乏封建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必然具有的经济自由。显然,不能随便将极权政体与专制整体混为一谈,极权政体的本质特征,按照阿伦特、弗里德里克、布热津斯基的研究,它是一种以暴力为基础、以恐惧和欺骗为手段、实行全面社会控制的畸形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中,人们谈不上有任何的真正自由。极权政体之不同于专制政体就在于它有着与专制政体共有的集权——或君王官宦集权、或领袖政党官僚集权——特征外的对人的全方位控制的本质特征。很明显,极权政体只能是财产公有制的必然产物——在财产公有制社会中,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自由完全丧失,必然决定人们在社会及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绝对的无权及其自由的完全丧失,权力集团主宰整个社会和人们的命运这种极权主义的格局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下来——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都是极权制。但在私有制社会中,倘若财产私有受到较强的限制,并且国家、社会对个人进行全面的控制,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那么极权制亦可以并非必然的出现,如希特勒时期的德国以国家社会主义的名义、以犹太人为专政对象的对全社会的全面控制,但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无法与斯大林主义的极权制相提并论,而且私有制本身最终会形成对极权制的内在解毒剂。
一般来说,权力拜物教的社会或权力型社会基本上可以归属极权制社会这个范畴,但必须区分的是,权力拜物教的社会并不一定就是完善形态的极权制社会,但极权制社会却一定是权力拜物教的社会。目前,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都程度不同的经历着由于私有化带来的非极权化的社会转型,其最终结果自然是公民社会,但在转型前及转型中这两个阶段依然一脉相承的是权力拜物教,而且其原有的极权制也只能是一步步地弱化和解除。也就是说,对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存在着权力拜物教的两个发展阶段或两种类型,前社会主义阶段的权力拜物教可以称为权力拜物教1型,转型中的可称为2型。其共同本质特征都是对社会的权力运作,即权力集团以权力为核心、基础和途径对社会的财富和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一切都置于权力的操控之下。所有的权力只是特定领袖、政党和官僚集团的垄断物,并在其内部按照地位的大小对权力实行金字塔式的分置。当然,权力拜物教1型对应的是完全型的极权制社会,而权力拜物教2型则对应着非完全的或正弱化的极权制社会。从概念区分上看,权力拜物教属于社会学术语,极权政体或极权制属于政治学术语,两者联系密切又略有出入,一般而言,权力拜物教定义略宽,其以权力运作和操控社会的本质亦为极权制的基本属性,但极权制其本质更在于以暴力的强权全面的严密地控制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主宰控制每个人的生存和生活,其定义的内涵稍窄。
至于权力拜物教1型与权力拜物教2型的区别,主要是在腐败的程度与特点上有所不同,1型的权力腐败规模小主要集中在权力集团的中高层,他们拥有被人们景仰的社会地位并享有其他社会各阶层所不能享有但又能被容许和理解的特权——在处于社会低层的百姓们被解决了温饱问题并被提升为“社会的主人”的状况下,对救星们感激涕零还来不及,有些特权还不应该吗!这样,低层百姓乃至全社会便长期处于一种“被救恩劫持”的状态中任由权势集团摆布而缺乏自我意识和自主人格——乃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社会资源为己所用;但另一方面,由于领导阶层亦在意识形态的旗号下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大规模的社会腐败没有爆发、只是处于一种隐蔽的潜伏状态。这种规模之小并不意味着不严重,实际上它是导致整个前苏东社会主义社会崩溃的重大诱因。领导阶层所倡导的为人类解放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想和高尚人格,一旦在和平时期经常性的遭遇到自身的人性之私恶的严重冲突而无法自拔时,一方面领导阶层的道德伪善在全社会流行并渐渐导致人们的唾骂甚至是模仿;另一方面人们各谋其私利的真实状况逐渐显露强盛,必然由上而下地导致对以往前社会主义时期的道德原则及整个社会的游戏法则的彻底矫正和修正。实际上,当着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困难时期为着保护干部设立专供服务,这一理论与实践上的微妙的自相矛盾、悖论实际上在前苏东社会主义社会尚未建立前就等于已在道德层面上提前宣布了该社会形态的不成立和破产。在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尚未遭遇过这种由于理论、目标之高调和实践的鄙俗之间的悖论而全面迅速地自我瓦解的社会形态。同时,该时期的权力拜物教主要表现为权势集团的高层尤其是领袖的绝对控权,并由此引发你死我活的残酷的权力之争,这种争斗当然又是虚伪地被乔装打扮为以“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继续革命”、“保卫社会主义阵营”的旗号进行的,“有权就有一切,无权就丧失一切”格言无疑是整个权势集团心知肚明、秘不外示的暗语,而整个社会群众阶层则盛行着对领袖的崇拜和对领导阶层的恭敬和羡慕——这种恭敬和羡慕与其说是在道德人格上的尊重,不如说更是羡慕领导阶层所享有的社会特权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其优越社会地位的敬畏——同时人们在有限的社会关系网实为社会权力网中谋取私利,等等;这样权力拜物教1型由于受到前社会主义时期的道德原则的制约并未呈现为一种赤裸裸的状态,而是将其鼹鼠般运行于私人生活中,利用或借用权力假公济私、公私兼营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但同时整个社会则是笼罩在巨大的社会性集权和极权的控制之下没有丝毫的自由,更遑论民主了。由于社会性集权强化了领导的社会政治地位和主导权,因而专制主义(俗话说的一言堂、家长制)在社会的各个层面盛行;而社会性极权则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相互猜忌、转移目标、落井下石、假冒为善、陷害他人等等成为人们人格分裂、精神癫狂、人性堕落的基本表现,极权已然使人成了鬼和魔,整个社会亦成为一个控制严厉、无所不及、密不透风的巨大监管所和劳改营或准劳改营。
权力拜物教2型对应的是前苏东等社会主义国家向私有制转型的特定时期——这一转型由于其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整体的落后、停滞、甚至倒退而势在必行——它与权力拜物教1型的区别在于,由于财产私有化日渐显明,人们已开始享有了逐渐增长的私人空间,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已被迫渐渐弱化、但极权现象并未完全消失;同时社会经济及政治领导的绝对性中央集权更多地分化为地方和单位的相对性集权,家长制的专制主义现象有增无减,权力社会的结构在新的层面上得以强化。这是由于,这种转型只有在对权势集团给予了充分的“利益赎买”的前提下才能稳定的进行,而利益赎买则由于权势集团处于有利的社会地位更激发和强化了他们以权力套取社会财富之实利的进程,上行必有下效,权力的分散性的集权势必使整个有权者阶层形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这样就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由全社会的所有有权者而非权势集团的少数权贵按权力大小共同瓜分社会的无主财产的掠夺盗窃的丑剧,整个社会截然分化、整合为“有权者”与“无权者”两大阶层,而“无产者”与“有产者”的常态社会分层被权力置于附属的地位,有权者通过权力直接间接、或明或暗的掠夺盗窃社会财富并通过政策制定不断增进其社会福利保障,这已远远超出了“权力寻租”这一概念所能描述的范围了。在这样一个权力成为无所不通、无所不灵的硬通货的事实面前,权力拜物教便前所未有地爆发出来并迅速蔓延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如果说在权力拜物教1型社会中,人们普遍崇敬和敬畏“有权力的人”,今天人们则是直接紧盯和膜拜权力或权位,领导者也只不过是个“权力符号”而已,一切都被置于权钱利的赤裸裸的交易之下,整个社会已然成为有权者的天堂和无权者的炼狱乃至地狱。在这种状态下,走投无路的愚昧群众往往向往权力拜物教1型的社会,殊不知两者受权力和强权的戕害的总量是相当的,1型社会是强固的极权之无自由伴随着潜藏状态的权力拜物教,2型社会是完全的权力拜物教伴随着弱化的极权条件下的一定自由,如此而已。但必须看到,2型社会随着私有化进程的加深必然导致破除权力拜物教和极权戕害的公民社会的到来,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小结:1.权力拜物教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的区分,只有从极权制或级权政体这一政治层面才能厘请,它并不简单地是一种专制主义,其本质属性是级权制,因而将其与历史上的封建专制主义混为一谈,无疑是高抬这种社会形态了,即不符合历史事实,更缺乏政治学的洞见。法国大革命前的罗兰夫人曾明言:古代人是自由的,只有近代人才是不自由的,说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的准公民社会与近代西欧封建专制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区别。实际上,根据上文所述,这只对了一半,可改为:古代人以及近代人是自由的,只有现当代权力拜物教的极权制条件下的人是不自由的。只有生活在现当代极权制社会中的人们,才能真正领会什么叫无路可逃、死无葬身之地的恐惧体验了。
2.权力拜物教的社会本质上是极权制的社会,这表明了权力拜物教社会产生和消亡的根本的政治条件:只有当着整个社会都置于权力全面或哪怕是部分的监控之下、人们除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得不屈服于权力的淫威,由此而彰显权力价值的唯一性、最高性,权力拜物教才能产生;否则,如果社会上还有一条人们可以自己过活而不受权力的干涉或教少的干涉,也不会形成一种全社会都狂热地膜拜权力的现象,尽管这时权力的淫威可能在一些社会领域中依然存在,它也只能形成一个专制主义的社会而不是极权制的社会,有如封建社会那样。因而,权力拜物教的消除也只有在政治极权制真正消除后才能出现,这就是说,必须以实现政治多元化来消除由某个政党、某个社会集团或阶层垄断全部社会权力并强迫人们必须屈服于权力的统治为先决条件,否则只能是一种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