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陈小妹概括了第三部分“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中国社会学家的研究”
陈:第三部分主要是社会学的产权建构。一个是在集体所有制中产权的状态,一个是在集体所有制解体时如何将产权明晰到个人。文章推翻了经济学家认为集体产权是模糊的观点,认为内在的几个原则——生存原则、划地为界原则、成员均等原则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内在地让集体产权清晰了。在论述集体产权明晰到个人的时候,文章提出,这个过程可能存在争议,从而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衡量标准不一定是法律的规定。
王:为什么在讲了聚焦点和演化模型之后,曹正汉又谈到产权建构问题。
陈:这应该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前面论述了博弈论的观点下的产权建构,接着论述的是社会学下的产权建构。
王:前面在鹰-鸽模型论证到底最后会是哪个均衡点的时候,经济学提出了聚焦点、演化模型。事实上在后面,社会学家提供了其他的原则来进行说明产权最后归属于谁。比如说,生存原则,刘世定依据村庄调查给出了准确说明:“不论法学家、经济学家怎样理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涵义,在我们调查的案例中,村民们对这个制度的基本理解是:人人有权依靠土地生存。”例如,村民上访维护权利,一般会选择让老人去政府门口静坐,这就是基于生存原则。一旦说要求生存,让人产生可怜,就容易得到这种权利。陈水扁在第二次大选之前做出来的枪击案就是对生存原则的诉求。甘地的绝食运动也是一种对生存原则的诉求。划地为界和成员均等原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划地为界规定了谁是内部的成员,成为了成员之后才会享有均等的权利。总的说来,曹正汉的这个文章是一个文献综述,将几篇文章放入了同一个框架体系内,总结社会学家不同于经济学的分析原则。
陈:文章第三部分还提到,集体产权是以事实形式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具体在个人的时候,会存在问题,例如许多东西无法量化,潜在规则不同也会带来困难等。
王:对于产权明晰到个人这个问题,一些人认为在实际中,可以看到权利已经明晰到个人了,只是没有法律上的确定。例如农村夫妻没有领结婚证却已经有了孩子,因为他们在村里办了酒席,大家都觉得他们就是夫妻了。在一个非正式原则变成法律规定,这一过程很重要。对于产权纠纷的裁决,规则的不确定会引发争议,从而有可能引入第三方。你们觉得产权的界定、产权明晰到个人和产权纠纷的裁决这些问题在生活中有没有相关的例子?
陈:例如拆迁问题,很多农村的人会在听到拆迁的风声的时候就开始盖房子,以获得更多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者和盖房者就会有关于享有的赔偿面积问题的争议。
王:拆迁涉及权利的变更和博弈。例如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能会采取逐步推进逼迫的方式,也就是“强力”;而钉子户的苦战则是在运用生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