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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分析
[ 作者:东南飞  加入时间:2006-12-27 01:43:47  来自:博弈论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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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g(1,a)= πg(0,a)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纳税人的最优避税概率a*=C/2(P‘-P)(T-t)。即:

  当a>a*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调查;

  当a     当a=a*时,税务机关可随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第二,在给定θ时,纳税人选择避税(a=1)和选择不避税(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i(θ。1)= [P-(P+N)](T-t)θ+[(P+N)-P‘](T-t)(1-θ)

  =(-N)(T-t)θ+(P+N-P‘)(T-t)(1-θ)

  πi(θ,0)=0.(1-a)+ 0.a =0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i(θ,1)= πi(θ,0),得出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税务机关的最优调查概率θ*=(P‘-N-P)/(P’-P)。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综合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PP‘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P-N)-P’]/(P-P‘),a*=C/2(P-P’)(T-t),其实际意义同理。

  对以上结果进行分析,可以认为,不论PP‘,均存在以下结果:(1)价格变动常数N越大,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概率θ*越小。因为价格变动常数越大,市场价格P的浮动区间越大,税务机关就越难以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转让定价,“谈判”阶段就越显被动,故税务机关决定进行反避税的调查概率越小。反之,价格变动常数N越小,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痕迹就越明显,被税务机关调查的概率就越大。(2)调查成本的高低对纳税人是否选择避税起着重要作用。调查成本C高,纳税人避税概率a*越大,纳税人容易选择避税;反之,调查成本低,纳税人避税概率就小。因为调查成本高,税务机关选择调查的概率就低。在现实反避税调查中,如果涉及要到国外去取证的话,则调查往往无功而止。鉴于此,税务机关应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降低反避税成本,以威慑企图避税的企业。(3)关联企业间税率差异T-t越大,避税概率越小。由于关联企业税率差异越大,避税嫌疑越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力度就越大,被调查的可能性也越大。(4)价格差异(P-P’)或(P‘-P)的大小决定纳税人的选择,当价格差异大时,纳税人避税概率反而低。由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极易发现其避税行为,被调查的风险就加大。

  主要参考资料:

  (1) 蔡德发、康宇虹、王曙光《从税务稽查均衡角度谈阻止逃税的有效策略》(载《税务研究》1998年第11期)。

  (2) 刘 东《微观经济学新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3) 王 韬、周建军、胡新明《刍议博弈论在税收活动分析中的应用》(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9期)。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出版)。

  (5) 陈明珍《交易冲突博弈分析》(载《企业经济》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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