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熟悉哈耶克这一经典名篇的人均知道,在哈耶克看来,由于在市场和社会活动中每个人的知识都是分散的和分立的,每个市场参与者可能都“掌握着可能极具助益且独一无二的信息”,因此,只有当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是由每个人做出的或者是经由他的积极合作而做出的时候,这种信息才能得以运用。基于这一认识,哈耶克发现,正是价格体系(the price system),才构成了具有分立、分散甚至独一无二的私人知识的市场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信息的有效率的社会机制。也正是从这一深刻的认识出发,哈耶克否定了完全经由中央计划进行资源配置的可能行和可行性,并为他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才逐渐成型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并确定了逻辑起点。
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实践证明了哈耶克的理论判断。到今天,可能已很少有人置疑价格体系是现代人类社会中人们在资源配置上交流和沟通信息的一种主要的且非常有效率的市场机制了。然而,问题在于,尽管价格机制是一种市场活动的有效率的信息传递机制,但它毕竟不是市场运作的唯一协调机制。正如肖特教授所见的那样,社会惯例和社会制度无疑也是市场运行的一些重要的和主要的信息传递机制。而市场惯例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的主要作用,则是补充在竞争性价格不能充分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时价格机制所内含的那些信息所不具有的内容。这样一来,市场中的惯例和制度就给原来可能处于无序状态中的策略相互依赖的情形添入了结构与秩序。沿着这一论辩理路,肖特(Schotter, 1981, p. 143)总结道:“一言以蔽之,我们之所以如此行事,是因为在我们的许多社会与经济遭遇中,我们知道我们自己以及他人会被预期到采取何种类型的行为,即正是按‘要干均衡的事’那样的方式来行事。”从这一点来看,市场惯例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的重要性决非亚于价格机制。因为,只是当有承载着某种确定和已知信息的某种惯例和制度的存在时,人们的社会活动和选择才是可以预期的,人们在市场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才是稳定的。这里更深一层的含义在于,如果没有市场惯例与制度,价格机制可能就不能形成,这就更谈不上其运作了。更严格地说,价格机制只是市场惯例和制度演化过程的一个伴生结果。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说,市场运行以及其中的价格机制的工作(working)是建立在种种社会惯例和制度规则基础之上的。没有价格机制,就无所谓市场。同样的道理是,没有惯例和制度,也同样没有市场,更不可能有价格机制。从历史上看,这一逻辑判断也应该是对的。因为,人类社会演进的逻辑清晰明了地展示了这样一个轨迹:从霍布斯丛林到物物交换,再到货币的出现,才出现了真正意义的市场,才有了哈耶克所见的那种作为信息装置的价格体系。由此看来,人类社会中的习俗、惯例和制度,是作为现代市场秩序之轴心的价格机制得以运行的条件,而后者只是种种社会制序(包括习俗、惯例和制度)演进的结果。由此我们说,市场中的习俗、惯例和制度构成了任何市场运行的基础甚至市场体系本身。由此我们这里又可以得出一个似乎是同义反复(tautology)结论:市场是建立在种种institutions基础之上的,以至于市场体系本身就构成了一种institution。[xiv]
到这里,我们也就能初步领悟到肖特的理论贡献了。很显然,从其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研究进路,肖特不仅具体展示了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和制度生成的自发机制,而且补充或者说发展了哈耶克的思想。这即是说,肖特不但认同哈耶克所言的价格机制是一种市场运行的信息装置,而进一步发现市场惯例和制度本身也是一种为经济活动当事人提供大量信息的有效率的信息装置。对于这一点,肖特(Schotter, 1981, p. 118)自己总结到:“哈耶克将完全竞争经济形容为一种信息系统,……然而,…… 经济包含有比任一价格体系所描绘的远为丰富的信息网络,这正是我们的主要观点。这一信息网络正是由制度、经验规则、习俗以及信念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的整体;当经济中的当事人不能依照价格来分散地行动或当管理价格机制的成本过高时,这一网略有助于传递有关当事人可预期行为的大量信息。”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尽管肖特这里认为他自己的工作补充和发展了哈耶克的思想,但公正地说,一生坚持弘扬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哈耶克并不是没有认识到惯例和制度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的,尽管哈耶克还没有像肖特那样明确和规范地表述出这一点。譬如,早在1945年发表的那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名作中,哈耶克(Hayek,1947,参中译本,页132)就曾明确指出:“人类最初是在并不理解的情况下偶然发现了某些惯例和制度的,只是到后来才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它们,尽管到今天还远远没有学会如何充分运用它们;需要指出的是,价格体系只是这些惯例和制度当中的一种而已。[xv] 正是通过价格体系的作用,劳动分工和以分立知识(divided knowledge)为基础的协调运用资源的做法才有了可能。”在研读过肖特教授的这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之后,再重读哈耶克的这一名篇,我们方能真正体会出哈耶克这位二十世纪的思想巨擘的远见和深刻。肖特教授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这整部著作,难道不可以被视作为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一些规范的博弈论诠释?由此看来,自肖特开始,后来的大多数演化博弈论制度经济学家——如英国East Anglia 大学的萨金(Robert Sugden)教授,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杨(H. Peyton Young)教授——均把自己标榜为哈耶克思想的当代诠释者,这不是没有理由的。
4,博弈论制度分析对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意味着什么?
在沿着肖特教授的博弈论理论分析进路对惯例和制度以及它们的生成路径和在市场运行的功用进行了上述评论之后,让我们再回到博弈论制度分析方法本身的理论意义上来。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是从当代制度分析三大流派的相互关联和差异中来审视这个问题。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经济学的制度分析逐渐成了当代经济学的一种主流意识,影响并逐渐渗透了新古典主流学派和当代各主要经济学流派的理论思维。目前,我们仍然可以说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在西方和中国当代经济学中如日中天,且大有方兴未艾之势。正如林毅夫教授在本丛书总序中所指出的那样,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年代以来,在当代国际经济学界的制度分析中,实际上有三大潜流:
第一大潜流是以科斯、诺思、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张五常以及巴泽尔(Yoram Barzel)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New Institutionalism)。这一学派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是西方当代经济学中制度分析的主流。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如Oliver Hart, Sanford J. Grossman, John Moore以及后来的杨小凯又把新制度学派的主要理论给数学程式化了,从而已部分地把这一学派的观点融入当代经济学的主流理论中去了。然而现在看来,新制度学派的观点不是没有问题的。其主要问题在于,尽管这一学派的整个理论框架是建立在科斯教授所提出的“交易费用”这个核心概念基础之上或者说围绕着这个核心概念而展开的,但在到底什么是交易费用以及交易费用到底包括包括哪些费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人们目前仍争议甚大。甚至直到今天,还有学者认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因而主张应该废弃这个概念。如果是这样的话,整个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大厦本身好像只是建立在一片沙滩之上。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不能不说这一学派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开始式微,或至少可以说到目前已成了强弩之末。
当代制度分析的第二大潜流是指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Kenneth Arrow(阿罗),Frank Hahn, Jürg Niehans 等一批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对一般均衡模型中交易费用可能的位置的研究。众所周知,在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中,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制度空缺”(institutions free)。按照肖特(Schotter, 1981, pp.149-150)教授见解,通过假设一个虚拟拍卖人的存在,该理论有一些极端的制度假定:经济中唯一存在的建制就是竞争性的市场,并且经济中所有的信息必须由市场上形成的价格来传递?/FONT>